與民營企業合作時視為合法的活動,在變更與政府機關合作時,此活動有可能變成為是不適當甚至違法。公司員工應該在與政府官員和員工的互動關係裡堅持誠實和正直的最高標準。例如,員工在投標或與政府簽定合約時應該遵守下列原則︰
- 除在法律和公司政策允許外,不得給予或提供宴請、交通、禮品或其他酬庸給政府員工。
- 招募或僱用有利益關係之現任或以前的政府員工前,必須合法的進行。
- 在出口甚至與其他國家人民討論某些特定技術之前,必須獲得法令的許可。
- 與國內政府代表進行交易的公司員工必須知悉並遵守適用與台灣政府的相關業務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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